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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诉讼收回工程保证金,挽回损失

时间:2023-12-17 20:42:17 点击:132

  案情简介:2013年6月6日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(监控部分)》其中一条约定:履约保证:B公司在签订本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》后向A公司交纳100万元合同定金。合同签订后,B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委托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三次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转入A公司账户。2014年7月18日,A公司与B公司签订《建筑部分施工合同(监控部分)补充协议》,补充协议第四条、特别约定:3.若因A公司原因导致B公司不能于2015年11月30日(含)进场,视为A公司违背承诺,A公司须最迟于2015年12月5日(含5日)退还B公司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(大写壹佰万元)及利息。


  我方律师认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,原告B公司依约缴纳了相应保证金,但该工程土建部分早已停工烂尾,监控部分就不可能开工,被告早已违约。此后,经原告多次催促,被告不但没有退还相应保证金,相关人员更是玩失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”、第一百零七条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,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息。


  判决结果: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请,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B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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